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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通规定”批准权
——兼评《立法法》第75条

2021-01-28沈寿文

思想战线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沈寿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第7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在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其中,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所作的变通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所作的变通规定由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1)《立法法》(2015年)第75条第一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显然,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之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自然有权力和能力进行批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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