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空间

2021-01-28谢振东中国政法大学

消费导刊 2020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谢振东 中国政法大学

物权法内涵的强制性为私权自治起作用提供了许多隔离带,人类的意志自由和自决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私人权力是第二条规则”-财产感知的特征。考虑到物权制度的开放性,物权立法应该努力让私权自治运行空间最大化,以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物权法功能必须定位成限制、补充以及保护私权自治,而不是负面地进行否定和排挤,以便可以有效地平衡私权自治和物权法定。

一、物权法中的私权自治的体现

(一)物权的含义本身就蕴含着私权自治之意

确定学术界物权法定义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由德国学者德恩堡(Danberuk)提出了“对物关系理论”。他认为,物权也就是人们直接享受自己的利益的财产权。第二个是萨维尼等人提出的“人际关系理论”,他解释说物权也是人际关系,因为他认为所有法律问题都是人际关系。第三个是上述两种原则的综合,即“折衷说”。基于这两个原则,物权法是人与物之间的联系。拥有者的适当照顾和对特定产品的照顾程度不仅是真实的问题,这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称物权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品,并排他性享受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中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对某些货物包括依法货物具有直接控制和垄断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中可以发现物权的核心概念是'直接控制'和'排他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