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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01-18许岩松

世界海运 2021年4期

许岩松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6月27日深夜,散货船“VIENNA WOOD N”在菲律宾民多洛岛海岸附近与渔船“Liberty 5 ”发生碰撞,渔船14人失踪。7月6日,菲律宾海岸警卫队以其鲁莽的行为导致多重过失性杀人和财产方面的损失为理由拟对“VIENNA WOOD N”轮的7名中国船员提起刑事诉讼。媒体报道后,许多国内学者、专家深入分析,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应对策略,以期减少中国船员在国外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这些分析、策略较为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但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即该案件若发生在我国沿海水域则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

假设上述类似事故发生在中国沿海水域,肇事船舶是一艘外国籍货船,船员均为外国籍,渔船为中国籍,船上有14名中国渔民,该外国籍货船违法行为更恶劣,不但在航行、避让方面存在严重过失,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而且见死不救逃离现场,导致14名渔民全部失踪。那么,这些外国籍船员是否会被我国相关部门提起刑事诉讼?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及近期司法实践,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其立案标准是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若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事故现场的行为且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其立案标准为重伤1人。海上事故造成人员失踪数日后,虽然以海上搜救的经验判定几乎无生存的可能,但在法的适用时,失踪既非死亡,也非重伤。若适用该司法解释,该案件虽造成14人失踪且性质更为恶劣,但在我国连立案的标准都达不到,更不用说让肇事者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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