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据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2021-01-17马笑悦吴林生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马笑悦 吴林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数据是一种资源,谁抢先占有该资源谁就会拥有主动权。且占有个人信息数据就可以轻松分析出某人的运动轨迹、生活习性和消费喜好,“大数据杀熟”由此而生;占有具有商业性质的数据,窥探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同探囊取物;最早占有数据资源的国家必将成为强国。虽然数据对人们至关重要但却比较脆弱,真正得到保护的数据不到50%,各国也都出现了数据泄露的严重事件。2020年末,中共中央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专门强调了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不仅在规章制度上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更在意识上培育良好网络法治思想,以保障全民依法安全地使用网络。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重新审视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期应对时代的发展,彰显法治社会的优势。
一、涉数据网络犯罪
(一)涉数据网络犯罪的定义
2017年6月1日,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明确指出:网络、数据网络及数据的概念。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数据网络是将大量的数据信息储存于网络系统中,以便于用户通过网络有选择性地使用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或者不同用户之间相互传递共享资源。但近年来涉数据网络犯罪率不断上升,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此类犯罪的研究。根据公安部给出的较为官方的计算机犯罪定义,指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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