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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以“两江中心、淮化集团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

2021-01-16孙乃琛

关键词:环境

孙乃琛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99)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建议,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色发展,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且因环境损害具有的广泛性、严重性、潜伏性等特征,而普通民事私益诉讼针对的是环境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并不能够对生态环境起到完全救济的效果。故为鼓励适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此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但由于当前制度尚不完善,概念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易产生争议,经历一、二审甚至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本文梳理典型案例的争议点,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由此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相关法条的完善建议。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事件起因与事实①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是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工业污染防治,通过污染调查,从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两个路径,达到削减污染之目标。安徽淮化集团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是一家以氮肥、化肥、化工产品及进出口业务、化工新材料、新产品及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工业企业。2014年3月间,两江中心在对安徽省的工业污染调查中发现淮化集团公司的三条大烟筒分别持续外排黑色、黄色和白色浓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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