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实践价值与局限
——兼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完善
2021-01-16郑鹏程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郑鹏程,龙 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逐渐增多,从国外的“谷歌购物搜索案”①“Facebook数据垄断案”②到国内的“奇虎诉腾讯案”③“徐书青诉腾讯案”④,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已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平台经济具有双边性,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深化了人们对平台经济模式的理解和认知,另一方面也使反垄断中的竞争分析更加复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共6章24条,结构上与《反垄断法》高度契合,同时吸收了双边市场理论中的相关内容,如将“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作为平台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考量因素。《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旨在厘清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执法思路与执法重点,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本文拟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作用与局限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相关规定的得失进行反思和检讨,并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的完善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
一、双边市场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实践价值
双边市场是产业组织经济学中的概念,意指一个交易平台同时向具有不同需求且存在交互关系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交易模式。双边市场并非新生事物,在传统经济业务中早就存在双边市场经营模式,如:相亲俱乐部对女士免费而对男士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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