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内在意蕴与实践要求
2021-01-16王天民谢图南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王天民,谢图南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作出明确表述,“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1]。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意蕴与实践要求,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
(一)突出的时代性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产物。党的十八大以来,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给党和国家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新时代要坚持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以及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规律的认识,适时地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顺承时代发展之大势,因应法治中国建设之需求,体现出突出的时代性特质。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新时代的新需求。回顾党的百年发展历程,法治是党和国家矢志不渝的坚定追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总结以往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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