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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居住权的住房保障制度创新探析

2021-01-16刘亚娟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亚娟

引言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民法典》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据生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增设居住权反映了物权法的价值判断之变[1],丰富了物权的类型,势必对我国住房制度和居民住房需求的实现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住房保障是我国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并结合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框架[2],包括了以住房所有权或者租赁关系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现行住房保障制度虽以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为目标,但并不涉及民法意义上居住权,因为《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对于住房保障制度有什么影响和意义?作为一种新型物权,居住权无疑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供了购买和租赁之外的第三条制度通道。在《民法典》确立的居住权制度的基础上,为丰富居民住房权的实现方式和住房保障方式以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可以考虑居住权是否适合引入住房保障制度,以及进一步如何进行制度创新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这需要充分认识居住权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分析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寻找二者的契合之处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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