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的理性审视
2021-01-16王灿发黄鹏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环境
王灿发,黄鹏辉
保险是实现风险转移、分散与分摊的重要金融工具。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风险,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该保险的实践运行一直不佳,早在90年代中期就退出了市场,为此我国一直在探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随后有关部门又发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利好频出,但是试点效果仍不理想。从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入手,寻找问题的根源,对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前“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规范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各位阶立法中,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草案已于2018年5月7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因此,可以说我国现已初步建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实践中却呈现出投保需求明显不足的现象。据统计,2014年我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近5 000家,但到2015年却减少了1 000家,所覆盖的省(市、自治区)减少了5个[1]。
不尽如人意的实践状况引起了各界的重视,不少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并将直接原因归为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以及企业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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