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私人治理的核心要素与机制再造
2021-01-16刘超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2期
刘 超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即“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新体制[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体制改革目标。
通过上述简要梳理可知,我国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在生态环境领域体现为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环境多元共治体系。政策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和方向引导性,其所确立的环境多元共治体系描绘的是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的“理想类型”和“生态系统”,这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依赖于精巧的法律机制设计。我国当前对“环境多元共治”的研究,或在宏观上从整体论的视角阐释环境多元共治具有促成保障环境利益的法律秩序、实现公众与行政主体互动协作、提升环境行政的制度化能力等功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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