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省思与制度走向
2021-01-16廖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期
廖 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①颁布,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上了研究热点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又将“两诉关系”这一课题推向新的研究高潮。既有研究已经分别从公法、私法的角度深刻论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进路与权利基础,充分讨论了磋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多角度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但对于一个已历经四年多实践的新生事物,还有必要结合其实践过程反思制度初心、实现程度及阻碍因素,以探索制度定位及优化路径。尤其在《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解决了索赔主体“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缺乏实体请求权的问题后,“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索赔权,“国家规定的机关”如何依法行使索赔权呢?这有待对试点期间各地政策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鉴于《若干规定》已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作了系统规定,以下将围绕实践中突出但尚未在地方政策中得到回应的问题展开探讨:(1)索赔主体以及索赔作为新的行政职能其履职标准的认定、(2)磋商行为的规制问题、(3)司法确认的困境与出路、(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走向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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