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化解研究
2021-01-16蔡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期
蔡 唱
一、《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适用面临的问题
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文,包括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其中一般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具体规定可见于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179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除仅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外,都可以适用于环境侵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定共有五条,从《民法典》第1231条至第1235条,占该章七成篇幅。其中第1231条到第1233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1231条为责任份额的确定,第1232条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第1233条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损失和费用赔偿的专门规定。除此之外,还有环境特别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①。
由于既有一般法规范又有特别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关注《民法典》体系下,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适用中不同于传统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绝对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救济请求权适用问题
《民法典》适用中,涉及的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1.绝对权请求权的确定
受害人在因环境加害行为而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可主张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无疑义,但是否有人格权请求权,则有不同主张。人格权编涉及请求权的核心条款有第995条和第9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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