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依据
2021-01-16伍志燕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现实
闫 恒,伍志燕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完成于1846年,意识形态这一概念首次在这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巨著中提出并使用。然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意识形态的概念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也未对其进行系统的阐述。”[1]但意识形态在维护国家安全战略上,影响重大。因此,深入研究《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意识形态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意识形态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意识形态的含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汲取了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意识形态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指的是“分别以费尔巴哈、布鲁诺·鲍威尔、施蒂纳以及各式各样的先知为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与德国社会主义”,[2](P141)即“德意志意识形态”。其二,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意识形态”,它是阶级社会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维系其统治地位而炮制的特殊性概念,即“观念上层建筑”。马克思为意识形态赋予了新的性质——虚假性,其主要来源于统治阶级在获取政权的手段和目的上都带有强烈的欺骗性,并利用带有虚假性和欺骗性的意识形态控制人们以实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真实目的。恩格斯认为,“到目前为止,人们总是对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而产生各种虚假的想法。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标准人等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不受他们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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