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领域的问题与策略分析
2021-01-16李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环球市场 2021年6期
李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研究中心)
2019 年12 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的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要构建“区域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察执法、督察问责”的“六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其中督察问责是保证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障。
一、环保督察中发现的环评与排污许可问题的主要类型
(一)规划环评方面
未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例如,某省有关部门编制或正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渔业等专项规划尽管都有环保篇章或说明,但普遍没有开展规划环评,环境资源约束机制以及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协同机制不健全。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不落实。一些地方重项目落地、轻环评要求,规划环评意见成为“一纸空文”。例如,2015 年某省不顾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省内火电产能严重过剩的严峻形势,违反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实施《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先后核准审批20 多个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二)项目环评方面
违规审批和环评论证不充分。一是违规审批。例如,某省发展改革委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核准发电项目。某市四氯吡啶项目选址违反国家有关要求,但区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默许项目建设,区生态环境局还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直到督察组发现后才叫停。二是环评论证不充分。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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