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021-01-16邢宝宝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环球市场 2021年6期
邢宝宝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是时代发展下所诞生出来的一种全新模式的担保方式,不仅具有担保功能,同时还具有融资功能等多项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经济发展的功能。自我国加入WTO 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股权质押这样一种全新形式的企业融资方式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但是,股权质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多风险,以股权价值下降以及质押当事人违背道德等风险为常见。因此,只有不断完善股权质押法律以及规范股权质押手续才可以充分保障质押双方的基本权益。
一、案例陈述
2014 年1 月B 公司向A 公司借款,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期为5 年。A公司要求B 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在B 公司的协调下,C 公司将其持有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给A,A 与C 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C 公司为B 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且应在3 个月内完成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但后来双方一直未做工商登记。2019 年B 公司未向A 公司还款,A 公司将C 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 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股权质押作为时代发展下一种全新模式的质押担保方式,其不仅可以充分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还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的股权资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执行股权质押的时候,常常会有债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完股权质押合同以后并未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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