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浅析
2021-01-16李子豪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李子豪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1995年发生贾国宇案之时,《民法通则》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为损失赔偿的一种,法官只是基于公平原则支持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请。此案开启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的大门。2001年出台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则从司法解释层面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则奠定了基础。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精神损害赔偿属性,修正为财产性质的损害。[1]248在民事法律层面正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则要向后推至2009年《侵权责任法》。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可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然而,精神损害不同于常规财产性质的损害,具有损害结果难以量化,损害事实不可逆转等特点,想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问题,首先要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及其内涵。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说争论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何为“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有详细的阐述。理论层面上,精神损害有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例如名誉被毁损、肖像权被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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