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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2021-01-16宋子寅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现实制度

宋子寅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00)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动产出让人将其特定动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动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动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关于占有改定情形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我国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已有讨论。[1]时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与第三百一十一条分别对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并未清晰指出是狭义的交付即仅指现实交付,抑或是广义的交付即包含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条文的缺失,法官所持观点的相悖,在相关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理论上,以肯定说、否定说为主流,折中说、损失共同分担说、类型说等各派学说莫衷一是。以占有改定作为交付形式,能否构成善意取得,将决定动产物权是否变动,影响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进而影响交易安全。

一、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立法方面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其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是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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