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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微商规制问题研究

2021-01-15刘璇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期

刘璇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微商规模也开始扩大。微商的经营模式被分为B2C模式和C2C模式,前者类似于传统电商,有相应监管及运营机制;后者则由于准入门槛低、消费者不注重权益保护、法律规则不完善等缺乏完善的监管运营体制,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撤回权和求偿权受损。因此要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建立健全微信平台对微商的事前防控与事后救济等,以引起国家重视,完善微商的监管运营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微商;消费者权益;微信社交平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3.060

1 “微商”的界定与经营模式

微商发展至今,其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标准。2015年3月10日,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公布《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对微商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认为广义的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包括运用微信、微博、手机QQ等各种具有社交属性的社交平台和通过使用淘宝、京东、当当等各种不具有社交属性的企业应用终端;狭义的微商则是指在社交软件“微信”平台上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2018年11月,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微商行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指南》,将微商定义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自建平台或其他网络服务以直销、招募经销商或分销模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

由于微信功能强大如具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便捷的支付功能和通讯功能,导致通过使用社交平台开展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大多都活跃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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