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愿救助”行为中损害赔偿探究
2021-01-15杨俊鹏
今日财富 2021年2期
关键词:受益人
杨俊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于自愿救助者的无责任保障,极大程度的鼓舞了全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然而随之而来的见义勇为人受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问题却还只停留在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方面,并且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在舆论方面仍有较大争议,在实践中这种救济方式也很难真正使见义勇为人获得应有的救济和补偿。自愿救助行为既符合公法的无因管理属性,又符合道德中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应该从法律角度划分清楚赔偿、补偿的相对人,并从国家、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见义勇为人受损害的救济补偿机制。
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是高尚道德品质的体现。在公安部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自愿救助行为中见义勇为人员在救助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时,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而后再依法追偿,其余部分有相关政府部门解决。公安部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例充分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于自愿救助行为的大力弘扬和认可,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然而也暴露出了我国目前对于自愿救助行为中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费用的责任划分问题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补偿等方面缺乏完整的救济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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