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2021-01-15彭东霖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期
□文/彭东霖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 北京)
[提要]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是企业较常见的经济业务之一,为了规范其会计处理,2006年旧收入准则和2017年新收入准则都做了专门的规定。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或有事项准则接轨能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充分体现相关性、及时性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存在退货成本时的会计处理增加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从而降低销售毛利。考虑到退货成本性质与产品质量保证类似,故建议按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处理,以准确核算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和销售毛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17年7月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改变了之前的收入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方法,尤其在收入确认方面,明确规定不再以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标准,而是必须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下面将结合实例对新、旧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变化进行探析。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之规定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客户依照合同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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