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范分析
2021-01-14孙鹏飞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孙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其规范对象即见义勇为行为[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设立了“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可称为“见义勇为”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舍己救人的高尚行为予以了支持和鼓励[2]。然而该条存在缺憾之处,主要表现在对救助人救济不力。本研究拟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适用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一)见义勇为规范的构成要件
我国古代有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阐述,譬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并非经典法学术语,而是现实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厘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见义勇为大抵有几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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