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之完善
2021-03-24马春娟郝小乔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马春娟,郝小乔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起诞生的还有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说,它是该制度得以运行的关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追求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和理念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中,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根据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纷纷建言献策。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完善相应措施解决了部分新生矛盾,如明确认罪认罚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等。但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良好运行关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始终未能引起学界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虽推出统一文书格式,但其内容过于简略,不能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本研究拟通过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和效力等的分析,深入剖析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和效力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
在我国司法传统中,“具结”具有保证、悔过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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