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使命、局限及重心转移
——基于刑讯逼供治理路径的思考
2021-01-14刘大元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刘大元
(合肥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61)
刑讯治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能承受之重。2020年8月4日,被判处死缓的张玉环在服刑27 年后,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张玉环案被写入2021年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起冤案背后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1]。为了治理刑讯逼供,中国借鉴了美国司法经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然而刑讯逼供的产生具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仅仅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就想实现对其毕其功于一役地治理,显然会陷入法治理想化与骨感现实冲突无法调和举步维艰的泥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2018年6月至今三年来,全国涉及刑讯逼供的裁判文书有9334篇,非法证据排除案件7354篇,全国各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案件,刑讯逼供问题并没有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而彻底解决。以国家治理体系为视域,从国家治理结构及司法运作制度分析其根本机理,才能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合理赋值,界定并实现其刑讯治理的应有功能。
一、刑讯治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命赋予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存在数千年的司法衍生品,曾经在一定历史时期盛行,是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共同面对的问题。“刑事错案被称为‘刑事司法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不是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的特定产物,而是在各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的疑难问题”[2]97。共识认为冤错案件源于刑讯逼供,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就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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