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1-14孙启磊申珂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孙启磊 申珂瑜
(1.河北省水利厅;2.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非法采砂行为入刑适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①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6 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无证开采、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非法采砂入刑,为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极大震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践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的适用,在主观方面,主要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当事人任务分工、参与度以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在此不予赘述。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一,什么是无证开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无证开采指的是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者开采深度的,简而言之即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持证砂场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因此,行为人在采砂证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具有应当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但暂未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仍继续按照原采砂证规定的范围采砂,情节严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的情况,由于两个证件效力没有先后之分,故只要取得其中任一证,也不属于无证开采,但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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