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中投资者身份类型化研究
2021-01-13孟浩然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2期
□文/孟浩然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提要]我国《外商投资法》第35条概括规定了审查标准,但并未提及外国投资者身份的审查。外国投资者身份审查作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标准的重要部分,是考察外国投资者投资意图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系中缺少外国投资者身份审查类型化,可能会导致审查标准一般条款被随意扩大、安全审查效率较低、外国投资者身份审查的混乱。将外国投资者身份类型化有助于有效识别投资者意图,降低决策成本。因此,有必要采纳国际实践中的方法划分外国投资者身份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外国投资者进行差异化审查。
2019年《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正式从法律层面建立了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而关于审查标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20年12月1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都仅有一般条款的模糊性表述,即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核心在于外商的投资行为是否危害东道国安全利益。在外国投资者面对东道国的安全审查时,东道国以何种标准进行审查,对平衡东道国的安全利益与投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安全审查是其能否在东道国进行投资的重要现实问题,因为一旦不符合安全审查标准,东道国基于审查决定对该项投资做出的限制性措施将会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其前期付出的努力或将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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