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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追逃中遣返法律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

2021-01-13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 43003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9 年5 月31 日,全国通过“天网行动”先后从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974 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1425 人,追回赃款人民币142.48 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归案58 人。[1]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追逃的方式主要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以及劝返等。在跨国追逃实践中,遣返是仅次于劝返的一种追逃方式。本研究通过对遣返的含义、法律性质、优势与困境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改进遣返方式的建议,以期促进遣返措施在国际追逃追赃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遣返及相关术语的含义与法律性质

(一)国际法上的遣返

遣返的英文词汇是“repatriation”,国际法中的遣返是指一种返回原籍国的权利,实质上是指自愿回国或自愿遣返,与中国法律文件将遣返界定为强制遣返或遣送出境有根本的区别。[2]根据国际移民组织的定义:遣返是指根据各类国际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难民、战俘和非武装冲突而被拘禁者返回其原籍国的个人权利。遣返也适用于外交代表、国际危机时期的国际官员、被驱逐出境者和移民。遣返一般是自愿的,所谓自愿遣返是指难民在自由和知情的前提下决定安全并有尊严地返回原籍国,重新得到自己国家的保护。[3]根据当代国际法,战俘、被拘禁的平民或拒绝遣返的难民,特别是出于对本国政治迫害的恐惧,应受到保护而不应该被驱回,如果可能的话,应给予临时或永久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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