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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2021-01-12胡咏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环境

胡咏晗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6)

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行为。行为人因其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为环境侵权责任[1]。具体由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与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共同构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总目标,势必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立法、司法制度建设指明了道路。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规定使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但后者并未对环境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解释,解释力、威慑力均相对有限①参见 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因此有必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针对环境侵权行为作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从根本继承了《侵权责任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实现了环境与生态侵权责任的再法典化[2]。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首次创新性、突破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领域:“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完全基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现实需要,坚决贯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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