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变革与探索
2021-01-12龚志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龚志军
(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
2018年10月8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2.0意见》),这是继2011年以来我国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升级版。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当前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距离现代法治中国的人才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离人民满意的法学大学教育还有差距。本文中“地方院校”是指由地方政府主办主管的非部属高等院校,其人才培养一般主要服务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目前,我国地方院校数量众多,其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力军。[1]然而,众多地方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实践能力不足现象仍未根本改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目标大打折扣,社会对法治人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目前高校法治人才实践应用能力普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扭转。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一矛盾,地方院校在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过程中亟需变革和完善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乃关键之一。
一、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变革的动因
(一)新时代挑战对法治人才应用能力的新要求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早已提上日程。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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