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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有效性之实现路径探索

2021-01-12龚向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龚向田

(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主体拟作出的某项决策直接涉及决策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时,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决策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专家等的意见,从而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一种程序活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核心,为了拉近决策主体与公众之间的距离、消除决策主体与公众的隔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能使决策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决策事项的不利影响而利用自身的学识发表意见,从而使制度化的利益表白得以生成,理性的沟通渠道得以消弭冲突。”[1]187因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效性的标志在于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兼顾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具有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以及依法决策等重要价值与功能。截至2019年,党中央的重要文件、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皆有所规定,但是,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则,从而导致决策听证立法分散、法律效力较低以及决策听证规则笼统、涉及的内容有限等弊端。[2]16同样,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容乐观的情形,如主持人的中立性不强、听证参与人缺乏代表性以及专家被“俘虏”或被冷落等。[3]在国外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通过《行政程序法》来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作出统一规定,而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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