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迁就转向法治治理:基层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2021-01-12洪泉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洪泉寿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湛江 524000)
当前,我国依然属于以乡村社会为主的社会,建设法治中国必然要关注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不过,由于乡村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在调整乡村人际关系中民间法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从而使它具有天然的非法治性,既掣肘乡村法治建设,也对基层法院化解乡村民事纷争提出新挑战。[1]实质上,非法治化的乡村治理仅为短期的司法应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条件已具备,其必然会形成自治法治德治、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
一、司法迁就:基层法院应对乡村民事纷争的非法治化
长期以来,我国乡村社会建构在熟人社会基础上,人情、道德、民间习惯等是调整人们之间的规则,而以陌生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现代司法程序,却与乡村社会间难以有效融合。再加上乡村社会处于审判权力的末梢,司法影响力难以在乡村社会全面渗透,时常遭到强大宗族势力的阻却。因而在这一语境下,基层法院在处置乡村民事纷争时,往往会对乡村社会现实予以适应,实行兼具乡土特色的治理化司法策略。
(一)司法职能的非规则化
化解纷争是基层法院第一要务和基本功能。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妥协就是和谐、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曾被视为基层法院化解纷争的基本方式。许多纷争的化解不是以规则为导向而是以结果为导向,不是在规则层面确认和落实司法规制而是在事实层面以搞定即稳定、和稀泥、息事宁人为结案目标,显现出较多的权力技术及非法治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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