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探讨
2021-01-12严新龙朱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严新龙,朱德华
(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2.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州 2253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媒介体”又被称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网络信用中介,是互联网信息的重要载体。网络“媒介体”包括学习强国平台、央视新闻、腾讯、爱奇艺、优酷等在内的官方主体与私主体相结合的信息开放式发布平台,不包括封闭式网站信息发布平台,也不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信息发布平台。网络“媒介体”单方面、持续向不特定的网民发布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新闻信息,这在“互联网+”时代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网络“媒介体”每日发布海量信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空间。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利于拓展人们的视线与眼界,缓解基层民众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反之,网络“媒介体”虚假信息的发布将会导致“造谣传谣”,不断吞噬国家、社会逐步建设的社会诚信环境。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缺乏良好的协作,对于争议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官方“媒介体”并未及时发布消息予以证实或辟谣。官方网络“媒介体”已发布的公共安全信息(如新冠肺炎信息)被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转发的“背书”现象,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性与权威性。
一、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危机
网络信用体系水平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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