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
2021-01-12张洪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洪波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 210043)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其内嵌的人格权编就成为关注的焦点。该编对侵犯人格权的传统法律规定及基于互联网制定的新规定予以有机整合,一体化构建了人格权侵权的保护机制,尤其是对人格权侵权的责任类型、责任承担方式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基于网络技术更新迅速、形式日益多样的特征,网络信息侵权案件中各种权利交织重叠在一起,法律关系复杂,裁判难度很大。早期的网络信息侵权集中表现为侵犯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①2016年12 月27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载http://bjx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12/id/3496651.shtml,2020 年8 月9 日访问。近年来因民事纠纷、劳动纠纷、不正当竞争等引起的网络信息侵权的法益逐渐向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领域拓展。网络社交平台依托智能手机构建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普通公民因社交互动和沟通而产生的纠纷及侵权案件所占比例不断增加,①个人信息纠纷最常见的案型是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盗窃或利用个人信息进行金融诈骗,其次是人格权侵权,再次是征信错误纠纷。参见叶名仪:《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法学研究》2018 年第4 期,第84 页。微信用户在享受表达自由的过程中,其发布的群聊信息、朋友圈个人状态、公众号信息和稿件链接等,也会成为网络信息侵权的新载体。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涉及网络安全软件号码标识的正当性、人肉搜索的合法性、账号及用户名的人格权属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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