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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司法适用研究

2021-01-12周玲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于 阳,周玲玲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女性免受“房思琪式强暴”①“房思琪式强暴”指的就是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和与其具有服从、依赖关系的未成年女性长期保持性关系的情形。这种强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施暴者相对于受害者处于优势地位;第二,长期性关系的保持中女性的意愿无法查明;第三,受害者初次受害时出于羞耻心理或其他考虑,未能寻求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参见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北京联合出版社2018 年版,第37-217 页。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对于该条内容予以进一步阐释,并对其构成要件和体系地位予以明确,正是该罪能够发挥刑法规制作用的关键所在。本文拟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内容进行阐释,以期进一步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

“特殊职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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