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模式
2021-01-12门晓航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门晓航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引言
协议,乃双方当事人之间于口头或书面上所达成的意思一致,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后被引入至公法领域,形成公法上的“行政协议”①“行政协议”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有不同的概念表述。德国行政法称之为“行政契约”,法国行政法称之为“行政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法上表述一致,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将其称之为“行政协议”。几者内涵基本上一致。本文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行政协议”的概念。概念。由于行政协议制度所包含的公私双重属性,致使其始终游离在“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内,不仅对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也对以“行政行为”所建构起的司法审查模式产生了影响。正因为行政协议制度所兼有的公私双重属性,有人将其比作古希腊神话中具有双副面孔的雅努斯之神,始终让人难以琢磨哪副才是其真容。事实上,从行政协议制度的形成机理上来看,公私双重属性都是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要真正理解行政协议制度的内涵和价值,就应当将其置于国家—社会分析范式中进行考察,明晰该制度所代表的市民社会权利的兴起以及行政权力行使方式思维的转变。行政协议制度入法的契机源于2014 年修改《行政诉讼法》,但由于受限于德国有关行政行为理论的框架,加之我国大陆地区行政协议制度研究起步较晚,对于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在法律上不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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