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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评介

2021-01-12陈武略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陈武略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2021 年1 月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了前稿的规定,新增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前提要求,修改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表述而改为较为宽泛的“依法”规定;第二款保留了前稿对于因存在瑕疵而对已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情形的撤回情形。总体来看,本次修改立法层面从无到有地确认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必要性,配合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较为及时的错误补救措施,推动了阳光、透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思考。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立法背景

(一)社会背景:风险社会与信息化社会带来的挑战

风险社会的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制造的风险。[1]同时,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当今社会不仅“外在风险”未消除,还产生了“人为风险”[2]。结合我国社会各方面快速发展的背景来看,社会的膨胀性建设导致了社会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形式多样性。人们在社会中努力立足的同时,又要谨慎对待社会与他人带来的不安定风险。对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来说,生活需要时刻面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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