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行政约束的法律适用
2021-01-12岳光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岳光辉,刘 忠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公安行政约束是指公安机关为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或精神病患者,采取的短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学者称其为 “行政管束”“强制约束”等。公安行政约束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约束人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具有单方面性和公权力性等特点。公安行政约束亦是一种即时强制行为,因为其显著特点在于保护性,不以处罚为前提,直接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1],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行政约束措施是一把“双刃剑”,执行得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执行不好,容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认真总结当前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约束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寻求解决对策,以助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约束权限。
一、当前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约束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公安行政约束的实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目前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约束这一措施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公民权益的侵犯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
(一)约束主体不适当
行政约束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特殊权利,执法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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