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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演变、运行及发展

2021-01-12李志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改革

李志武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12)

“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工作常用的一个术语,通常是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进行确定,最先应用于政府部门。它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机构改革制度,是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方式和中心环节,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三定”规定在明确职能定位、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9 年10 月份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三定”规定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现有一些研究对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运行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这些探索主要是从实证立场进行分析,而且集中体现在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法律属性以及发展方向。

一、“三定”规定的演变:从“三定”方案到“三定”规定

一般认为“三定”规定原名“三定”方案[1],主要起源于1988 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其得以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得益于当年3 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再进行撤并机构和精简人员,实现了先定职能,再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了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的“三定”制度[3]。当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ד三定”方案》,是“三定”规定的初步探索阶段,在体例、结构和语言文字表述上不够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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