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刑事违法性认识问题
2021-01-12余燕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贾 健,余燕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1]粤港澳大湾区经历了从“局部合作”到“全面合作”,[2]从“政府主导、民间协同”到“国家发展战略”,从“中国城市群”到“世界级城市群”的转变,区域联系逐渐紧密,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3]2456然而,相较于世界三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更具独特性,不仅体现在其规模上,而是一个存在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的异质城市群。[4]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区域之间,以法律手段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目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虽说粤港澳大湾区提出的时间较短,但两地多年合作的实践表明,法治是湾区经济建设的根本保障,内地与港澳的法律冲突始终是三地合作中的藩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已经不仅限于区际私法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更进一步体现为三地在立法、司法、行政与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层冲突问题。[5]尤其是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公法领域冲突更是被摆上了台面。例如,来自内地的行为人实施跨区经济投资行为,但其行为触犯了香港或澳门刑事条例,而依据内地刑法该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若根据属地原则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一旦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往往以其身在内地而“不知法”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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