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诈骗的刑事认定
2021-01-12刘哲石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刘哲石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以4G、5G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在线直播行业得以产生。网络直播凭借其互通性、娱乐性的特点在极短时间之内赢得了资本市场和网络用户的青睐。根据CNNIC于2019年8月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达4.33亿,已超过网民总数的半数,创历史新高。①参见 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网路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5日。2017年网络直播的营收高达304.5亿元,而其中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网络直播用户的打赏。②参见 中娱智库.2017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发展报告[EB/OL].https://36kr.com/p/5114710,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5日。然而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处于萌芽阶段,缺乏健全的法律、行业规范,“野蛮生长”成为了其现阶段发展的典型特征。其中,网络主播通过“排演”方式虚假呈现直播内容以及利用技术手段改变容貌或声音等骗取直播用户打赏的案件大量涌现,引发了公众对网络主播通过虚假内容骗取打赏的行为性质的关注。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直播打赏诈骗主要具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网络棋牌类游戏主播通过作弊工具控制牌局结果,骗取网络用户用于游戏竞猜的打赏;③参见 李建勤、李聪聪诈骗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7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种类型是通过直播虚假慈善内容吸引用户打赏;第三种类型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主播容貌或者游戏技术能力,以达到吸引粉丝关注和打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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