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侦查措施之制度完善与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以搜查、扣押为视角
2021-01-12周鹏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周鹏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336)
一、问题的提出
强制性侦查措施,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采取的强制干涉公民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权力的使用比较常见,为了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在必要的情况下,被追诉人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司法实践当中,搜查、扣押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的运用,实际上都会干涉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当然,从公法的基本理论出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干预是符合公法的基本原理的。考虑到国家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本性,只要这种干涉或限制被规制在法定的范围内,被追诉人有忍受的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通过设计相应的程序,为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提供程序保护,并借程序规制国家公权力,努力实现二者的平衡,是程序法的应有之义。
二、强制性侦查措施运用实践之检视
(一)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启动较为随意
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搜查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1]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搜查的理由是:出于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需要。英美国家,搜查是基于“相当理由”或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合理相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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