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扩张与限缩解释
2021-01-12刘天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刘天宏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网络型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的司法扩张类型
从“淘宝反向刷单第一案”开始,使用计算机网络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学者们认为,基于“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传统犯罪面临着网络化的新型挑战[1];随着新型案例在信息化时代的出现,传统时代中总结的概念与范围必定要发生变化[2]。具体来说,网络型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司法实务中有以下扩张类型:
第一,行为人利用淘宝平台交易规则,通过反向刷单方式启动淘宝处罚机制,导致他人店铺搜索排名被降权,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就是“淘宝反向刷单案”,也称“反向炒信案”。“反向刷单”就是自己或要求他人购买同行业竞争者的商品,并故意给予差评或故意给予好评,制造出同行业竞争者违反平台规定刷单的假象,从而触发网商平台处罚虚假交易的规定,使同行业竞争者遭受降级处罚的行为。本案最具争议的就是“反向刷单”究竟是否属于类似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法院在裁判中认为:“行为人基于恶意竞争之目的,以同一账号大量多次购买淘宝平台上某网商之商品,从而使得网商平台错误地认为该店铺行为属于虚假交易,极大地干扰到该店正常的营业活动且使得该店营业额大幅下降,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企业生产经营。”(1)参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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