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新理念、新特征和新判断
2021-01-12连春亮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行政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18)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昭示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由法律来规制。笔者依据《社区矫正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和内在立法精神,剖析《社区矫正法》所蕴含的新理念和新特征,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新的判断。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理念
《社区矫正法》顺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以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为核心,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新理念。王顺安教授依据《社区矫正法》的内在立法精神,归纳出《社区矫正法》的十大引申意义:“(1)不是为了惩罚报应而是为了预防;(2)不是为了剥夺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自由;(3)不是为了群众专政而是为了民主;(4)不是为了监督管理而是为了法治;(5)不是为了拘束控制而是为了安全;(6)不是为了思想改造而是为了矫正;(7)不是为了特殊管教而是为了感化;(8)不是为了帮困扶助而是为了人权;(9)不是为了损害修复而是为了正义;(10)不是为了赦免宽容而是为了和谐。”[1]据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使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
(一)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在方向上的转变
社区矫正工作理念由过去的“刑”“罚”“管”“教”转变为“控”“矫”“育”“帮”。具体而言,在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到全面推行阶段,社区矫正工作被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以“徒刑”为基础和依据,以刑罚惩罚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性打击方式,以严格监管为社区矫正的工作手段,以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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