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代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创新途径
2021-01-12苏杭
黑河学刊 2021年3期
苏 杭
(贵州财经大学图书馆,贵州 贵阳550025)
一、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依据
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有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二是行业协会的条例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里规定:“高校图书馆要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1];第六章服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2]。我国于2018年1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该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迄今为止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为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业协会的条例法规。1994年10月,国际图联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规定:“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际、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对因故不能享用常规服务和资料的用户,例如少数民族用户、残疾用户、医院病人或监狱囚犯,必须向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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