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致害风险及其侵权责任规制
2021-01-12高完成宁卓名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高完成,宁卓名
(郑州大学 私法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1)
在科技变革的时代,人工智能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社会生活。以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已经从科幻小说进入现实社会。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推动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新兴业态”。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也提出“建立智能制造产业联盟,协同推动智能装备和产品研发、系统集成创新与产业化”。这预示着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领域深度融合的智能经济形态蕴含巨大潜力。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能够为人类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有助于显著改善生产效率和安全水平[1]。但客观而言,人工智能产品也并非不存在任何风险,因人工智能系统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事故难以完全避免[2]。人工智能产品以智能系统为运行核心,算法程序的缺陷易引发系统性的风险,这将可能导致大规模侵权责任事故的发生。人工智能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自主性和难以预测性,当其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将会使得现行侵权责任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如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致损事故将导致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捉襟见肘;在产品责任的法律框架下,智能软件的产品属性存在争议、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认定异常复杂、产品责任主体范围不易确定等难题也会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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