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急征用制度的构建
2021-05-19金成波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金成波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 100091)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注定会让2020年载入史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治理与地方治理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反思,大理市“征用”口罩事件就是其中一例。2020 年2 月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1-61号),通知表明,由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大理市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 件口罩(详见附件),依法实施应急征用”。事情发生以后舆论哗然。疫情突袭,各地政府想方设法筹措防疫物资无可非议,但是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有大局意识,大理市的做法无疑是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在作祟,名为征用,实为截留,名不正言不顺,云南省纪委、监委事后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也表明了这一点[1]。对此,媒体发表了大量的批评意见,“大理,你‘欠理’了”,“大理,这次没理”,等等①。
诚然,大理市对过境口罩的应急征用确是“欠理”的,然而是否构成“违法”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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