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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微商领域的适用性研究

2021-01-11陈星宇张译丹黄钦源林希虹万剑星

青年文献·理论研究 2021年2期

陈星宇 张译丹 黄钦源 林希虹 万剑星

【摘要】微商是否为《消法》的适格主体、微商消费者应否享有后悔权,是后悔权制度实践中的新问题。通过梳理微商的特点和分类、明确后悔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正当性基础,可知B2C微商及经常进行大批量销售的C2C微商属于消法中的经营者。此外,结合实证调查及法经济学理论,可知在微商模式适用后悔权制度能够保护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倒逼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必需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故后悔权制度应被认为在微商模式中具备适用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后悔权;微商

绪论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模式,微商对于后悔权规则的适用几乎为零。原因之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未界定经营者概念,故而微商购物模式中卖方的经营者地位是模糊的。在裁判中,法院大多简单直接、未加说理地将微商卖家归为经营者,但消费者后悔权能否在微商购物模式中得到适用仍存在争议。微商购物模式中,后悔权制度能否适用,应从结合法律经济学等学科理论,从微商购物机制、后悔权正当性基础与实施效果等方面判断。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微商

微商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社交工具、基于人际关系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是典型的新型移动社交电商。” 随着“互联网+”深入发展,微商形成B2C、C2C、和B2C2C三种主要运营模式。本文讨论的主要是C2C微商,即个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无中间环节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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