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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罗蒂的文学伦理观

2021-01-11

华中学术 2021年3期
关键词:小说

谢 梅

(云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1931—2007)是当代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他构建了反本质主义、反表象主义、反基础主义的新实用主义文学哲学思想。在探究哲学问题时,他的通常做法是与文学、语言学、政治学、美学、伦理学等进行结合,以跨学科方法在多学科之间对问题展开多维度研究。在对伦理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时,他创造性地将其与文学、哲学相结合,进而从文学家文学创作的德育责任、文学作品的伦理品性和读者的阅读伦理三个层面形成了独特的文学伦理观。如果说罗蒂之前的哲学家们视伦理为哲学内部的主要问题域之一,进而对伦理的概念及本质从哲学层面进行探究,那么罗蒂与他们最大的不同在于看待伦理的眼光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罗蒂看来,传统哲学家们在形而上思路指导下的伦理研究是关于伦理的普遍性、历史性和合法性等的学问,这种“真理”追问是脱离生活的,远离现实的,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实践毫无指导意义。作为新实用主义哲学家,罗蒂说:“伦理乃是一组我们的实务所构成,只有具有实践意义的伦理才是真正值得我们珍视和坚持的。”[1]罗蒂一再强调我们不要再去纠结伦理是什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伦理及什么伦理对于个体完善和公共团结才是有益的。伦理在罗蒂的研究里不再是一种关于真理的理论,而是成了一个有关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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