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厂容积率计算原则与控制指标
2021-01-11王晴勤
南方能源建设 2020年4期
王晴勤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510663)
0 引言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燃机电厂及分布式能源站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日益增多。电厂厂址由城郊或乡村逐步进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较以往更加严格。
容积率是1957年美国芝加哥制定的土地区划管理制度中采用的一项重要控制指标,其已经广泛运用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和地区[1]。在我国,容积率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及房地产兴起后方才受到重视,监管部门用其调控民用领域建设容量的控制指标,但对于电厂项目,鉴于其更加复杂的工艺流程,规划调控不论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配套的法规建设上面,现行容积率指标存在不适应性甚至缺失,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进而补充完善。
1 电厂容积率存在的问题
容积率指标对民用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涉及开发利益最大化问题,受限于市政配套设施的容量,通常考虑通过设定容积率上限来控制开发强度。对工业项目主要是对容积率下限进行控制,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电厂项目属于工业项目中较为特殊的一类,项目类型、工艺流程和装机容量等因素的差异对指标的影响很大,导致现行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体系无法体现电力行业的特性。
1.1 指标缺失或不合理
1.1.1 指标缺失
据国土资源部2008 年颁发的24 号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以下简称24 号文)所述,容积率要求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中,指标集中在0.5~1.0之间,其中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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