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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标准研究*

2021-01-07张寒月

文化遗产 2020年6期
关键词:医药中医药文化遗产

张寒月

传统医药标准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有学者认为,在传统医药的发展中引入标准,与其强调个体化诊疗和功能诊断的特点相背。如,中药炮制中的标准化散包,以5克为一个单位,医生开方时也只能以5克为计量单位,这违背了中药君臣佐使的规律。(1)刘立云:《非遗语境下的传统医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19期。但多数学者对传统医药标准化发展持赞同态度,他们指出标准化是传统医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传统医药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重要路径。(2)如崔蒙、范为宇等:《中医标准化发展现状分析》,《亚太传统医药》2005年第1期;王桂敏、杨振东:《论中医现代化过程中的标准化问题》《时珍国医国药》2010年第1期;宇文亚、韩学杰等:《中医药标准化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11年第3期,等等。那么如何能够在充分尊重传统医药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标准且实现个性化、规范化保护,推动其发展?这是当前传统医药现代化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传统医药的多重属性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医药

传统医药是关于身体和疾病疗养的知识与经验体系,与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和生命延续息息相关,其中凝聚着传统的生命观以及先辈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思考,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因此在我国启动非遗保护工作之初,就将其作为保护对象之一。

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框架下,传统医药被归入“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范畴,该范畴主要是指社区与自然环境互动中所形成的知识、诀窍、技能、实践和表现形式,它包括“如传统生态智慧、土著知识、地方动植物知识、传统医疗体系、信仰、拜师仪式、宇宙观等内容”。(3)柳长华、田芙蓉:《国际社会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展望》,《中华医史杂志》2011年第2期。我国于2005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延续了这一归类方法,同样将传统医药纳入“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之中。直至2011年2月25日,我国依据自身国情以及非遗保护经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在继承《公约》指导精神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非遗保护实践操作法则,明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六大范畴,第三类即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但并未对“传统医药”作详细界定。在同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以下简称《〈非遗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传统医药内涵作了阐释,指出“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传统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天然药物以及加工、应用这些药物防病治病的系统理论知识或经验知识,包括中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5页。该定义表明了“传统医药”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并不仅限于以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医药,也包括了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

不管是《公约》对“传统医药”的范围界定,还是《〈非遗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传统医药”所给出的定义,都清楚地指明了“传统医药”具有技术与文化的双重特性。即作为非遗的传统医药,我们所需关注的不仅是具体展现的药物或诊疗技术,更需要认识到其背后蕴含的理论知识与经验文化。王凤兰曾指出,“有形”和“无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非遗项目。其中,“有形”是指项目传承过程中所涉及的实物、器具等;而“无形”是指承载于实物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无形知识,“有形的资源”和“无形的知识”形成一个完整的需要保护的整体。(5)王凤兰等:《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理念》,《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3月第1期。具体到传统医药,其“无形的知识”,如相关的文化思想、医药观念、价值取向是该项目得以存续的根本,是其能够永葆活力的源泉。“有形的资源”,如药材、制作技艺等,则是支撑其发展的物质保障。

(二)医疗事业中的传统医药

传统医药就其本质而言,首先是关乎民生的问题,其次才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传统文化瑰宝。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主席从人民健康需求出发,反复强调“团结中西医”的方针,极力纠正轻视中医、歧视中医的错误做法。1954年11月23日由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这是我国医学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份文件,它首次从法规层面确立了中医在我国医疗卫生系统中的重要位置。(6)叶利军:《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对确立党的中医政策的历史性贡献》,《毛泽东研究》2019年第6期。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针对国民医疗有如下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二十一条,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21.htm,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之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以强调传统医药在我国医疗格局中的地位,扶持和促进其发展,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变化的医疗需求,如2009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6月《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中医药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法典。(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的通知, http://fjs.satcm.gov.cn/zhengcewenjian/2018-03-24/2481.html ,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其中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http://fjs.satcm.gov.cn/zhengcewenjian/2018-03-24/2249.html,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

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对“中医药”的界定与《〈非遗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传统医药”所下的定义对比,可发现二者的本质内涵及外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这表明,双方在传统医药的本质及保护传统医药的重要性上达成了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将统一使用“传统医药”这一术语,它包括传统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学两部分。

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开展保护工作。传统医药具有的多重属性特点决定了针对这一类非遗的保护工作涉及医药管理和文化管理的多个部门,需协调多方角色的立场和利益。我国的《非遗法》在充分认识到传统医药这一特殊性后,在附则的第四十四条有如下陈述:“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既要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又要加强对传统医药的规范化管理”。(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1年,第112页。而规范化管理,必得是通过制度和标准的约束才能实现。

二、传统医药标准建立与发展现状

何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指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http://www.sac.gov.cn/sbgs/flfg/gz/xzgz/201609/t20160909_216626.html,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就中医药标准而言,它“是为在中医药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实现最佳共同效益,以中医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医药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各相关方公认的机构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中医药各有关方共同或重复使用的一种中医药规范性文件”。(12)中医药标准网, http://www.stctcm.com/STCM/bzhzs/657.htm,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2年12月4日发布了《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当前关于我国传统医药保护发展工作中标准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为中医药,含民族医药领域。该法规肯定了标准对于中医药发展的意义,指出“中医药标准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有效途径,是规范中医药管理的必要手段……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fjs.satcm.gov.cn/zhengcewenjian/2020-07-24/16126.html,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

当前,在医药发展领域,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下属省、自治区都出台了多份相关文件。宇文亚等学者指出,截至2019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覆盖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等领域的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14)宇文亚、王燕平、韩学杰:《中医药标准体系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中华中医药杂志》2019年第1期。通过对标准制度建设现状的分析,勾勒出传统医药在当前发展中所面对的制度图景,不仅可以了解区域间关于传统医药的分治、分管特点,同时也可从中总结经验以更好地指导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

据统计,自2014年2月3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首个传统医药领域内的国际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后,截至2019年中,中医药国际标准已达45项,其中由中国专家担任项目提案人的占71%。(1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医药国际标准已颁布45项》,http://www.satcm.gov.cn/hudongjiaoliu/guanfangweixin/2019-06-28/10122.html,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这表明我国中医药国际标准建设已取得显著成就,能有效促进中医药国际化,对于打破医疗产品的贸易壁垒有着重要意义。而在国内,至2019年,我国发布了约150册国家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30项,集中于中医领域。(16)张霄潇、孙磊等:《中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中国中药杂志》2019年第21期。行业标准44项,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发布的仅有9项,(17)张霄潇、孙磊等:《中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其余则由其他相关部委发布,比如,《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即为商务部于2017年发布。地方标准则在中药领域,中药材标准、饮片炮制加工规范等领域较为常见且应用广泛,如广东省、四川省、辽宁省都根据本省药材生长及加工情况制定了相应标准。另外,团体标准在中医药领域也是一种重要形式,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目前,我国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等已开展了团体标准研制工作。(18)张霄潇、孙磊等:《中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

民族医药方面,我国民族药材多达8000余种,占国家药材资源总数的70%以上,分属于40多个不同民族的文化体系,目前国内已约有120家民族药生产企业。(19)郑健、过立农等:《九省区民族药质量标准现状调研综合报告》,《中国药事》2015年第12期。规范民族医药市场秩序,建立民族医药标准体系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中,都强调要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指出要“根据各少数民族医药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展需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yzs.satcm.gov.cn/zhengcewenjian/2018-08-23/7669.html,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

我国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工作成果主要集中在药材领域。上世纪90年代,卫生部颁布了三份相关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1995年)、蒙药分册(1998年)、维吾尔药分册(1999年)。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部分)》,其中收录了苗药、彝药、傣药成方制剂,(21)程阳阳、于江泳等:《〈中国药典〉收载民族药成方制剂的统计与分析》,《中成药》2017年第4期。至此,我国六大类民族医药都有了国家标准。

在药材资源丰富的多个省市,如青海、内蒙古、云南、广西、贵州等则根据自身自然地理环境、民族医疗技艺等特点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标准。如,《青海省藏药标准》(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颁布了《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2010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西藏自治区于2013年6月3日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藏药材标准》。云南省2005年发布了《云南省中药材标准》,其中含有彝药和傣药分册。201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卷)》正式实施,这是广西第一部瑶族药材质量标准。(2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质量标准》,桂林: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年。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药质量标准(第一卷)》实施,2011年、2018年相继颁布实施了第二、三卷。贵州省药品监督局发布了《贵州省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2003年)、《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3年)等相关文件,以更好地推动省内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上述各类标准文件的出台,充分表明传统医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在国家、行业、地方等层面都获得了可观的成果。但仔细分析依旧可见其中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民族医药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的类别有限。当前仅有藏、维、蒙、苗、彝、傣六类医药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余类别民族医药标准则多为地方标准。地方性标准的建立虽可以满足区域文化多样性发展的要求,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它仅能在固定的行政范围内规范药材、药品、医疗服务的操作流程,并不利于民族医药跨区域甚至在更广范围的市场流通发展,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族医药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更显著的问题在于,标准发行主体单一,中医药管理领域各部门间权责不明。如前所述,在44项行业标准中,有9项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其余为其他相关主体制定。如中药饮品炮制标准,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导制定,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这项标准制定工作中是否能够参与,以及其余各部门间标准如何协调的问题并未明确。如此产生的标准不仅不能指导各部门各尽其责,相反使得传统医药进入市场后陷入无序管控和交叉多重管控局面。此外,有学者指出当前传统医药领域标准制定还存在“顶层设计不够;工作机制不顺;标准质量不高”(23)张霄潇、孙磊等:《中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探讨》,《中国中药杂志》2019年第21期。等问题,在此不一一赘述。

回到如何保护传统医药类非遗的问题,《非遗法》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112页。该条法则能得以施行的前提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包含相应有效规定,但问题在于,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在传统医药保护的某些领域缺席或无力解决问题时,保护该如何进行?是否可以通过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建立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标准对其加以规范?

三、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困境

16世纪以来,伴随着第一批西医传教士的到来,以生物学理论为指导核心,以精确性和科学性为主要特征的西方医学逐步进入中国并成为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导部分。国家近年有关我国医院数量统计数据显示,2015至2018年,我国中医医院数量分别为3267、3462、3695、3977(个),而对应同年度我国医院总数分别为27587、29140、31056、33009(个),(25)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O01&sj=2019,访问日期:2020年9月9日。四年间,中医医院的总量占比虽呈上升态势,但其所占比例却仅居11.84%至12.04%间。这表明,中医诊疗在我国医药事业中仍处于边缘位置。本文无意介入一直深受热议的“中西医论争”问题,但不可否认,西方科学知识的传入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医学知识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人们理解传统医药的语境也随之逐渐消失,出现了“西化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现象。非遗保护的介入,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对传统医药文化缺乏认同的现象。但在传统医药非遗保护工作中,却也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标准的缺失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冲突。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医药类非遗名录层次不清,归类模糊,各级名录分类标准不一。自2006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起,当前传统医药类国家级非遗共有23个类别,137个项目。笔者对其分类进行了综合统计,列为下表(表1)。由表可知,其中的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疗)法、中药炮制技术(技艺)、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及传统医药文化、中医养生8类,是以传统医药的概念内涵为标准进行的细分,而另有13种则是依据民族特色将少数民族医药作为复合型单一类别分列。实际上,少数民族医药应与中医药这一层次相对应。且从属性而言,少数民族医药类别之下,如IX-12蒙医药(蒙医正骨疗法)应与IX-6中医正骨疗法属同一层次。另外,IX-7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和IX-8胡庆余堂中药文化两项内容均为2006年公布的第一批新增项目,二者独立各属一类,但它们本应归于2008年公布的第二批新增项目中传统中医药文化类别。缺乏清晰明辨的归类原则,造成了国家级名录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布局。更有学者指出,传统医药类国家级名录与地方级名录分类标准不统一,出现有将第一批国家级名录类别作为一级分类进行二级细化的做法、有根据国家级名录的主要类别分类,但并不严格进行“一级分类二级细分”的做法。(26)廖晓键、张益嘉:《传统医药保护发展报告》,宋俊华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33页。非遗名录中所出现的上述问题,必定会造成各地区申报和保护工作的混乱,同时也使得省市级非遗在向上申报为国家级名录时难度加大。

2.生存空间狭窄。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格局呈现西医为主、中医为辅、民族医学为补的特点,后两者作为非主流的知识系统在官方制度认可度及制订相关制度时获得的考量度方面都是处于劣势地位。当前,一方面社会整体的现代性发展逼迫着传统医药寻找新的出路。另一方面,在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监管制度之下,传统医药体系又常因为不符合制度的要求,或各方制度缺乏统一标准而深受限制。制度的约束与传统医药的生存需求二者间的张力,使其发展长期处于夹缝之中。窦晓彤在分析广州市医药老字号申遗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由专业人士撰写的中医药非遗申报材料,经常被企业要求删去不符合GMP(27)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范的操作内容,此现象引发的问题在于现代监管体制和传统中药文化,哪一个是更高级别的准则?(28)窦晓彤:《广州医药老字号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文化遗产》2009年第4期。

表1 传统医药类非遗分类表(29)数据来源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 ,访问日期:2020年9月10日。

3.各管理主体间权责不明。传统医药作为一个综合体系,其属性决定了针对这一类非遗的保护,涉及多方主体,如作为传统医药主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非遗保护为主要工作的文化部非遗司、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传统医药行业参与者和非遗传承人等。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应是多主体在统一的保护共识基础上协商、共同管理的过程。但当前,各方主体间管理权责问题却并未厘清。

2015年,“聂麟郊祛痛贴假药”事件发生,深刻地暴露出这一“顽疾”。“聂麟郊祛痛贴”是河南省省级非遗“聂麟郊膏药”的衍生品,其成份包括藿香、白芷等83种中草药。2014年底,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食药监局由于无法对聂麟郊祛痛贴产品性质作出准确判定,而就“聂麟郊祛痛贴保健品”真伪向河南省洛阳市食药监局发函,请求展开调查。2015年2月12日,河南省食药监局作出豫食药监法[2015]18号批复(下称18号批复):“同意聂麟郊祛痛贴等产品按照假药论处的意见”,判定理由包括:含有中药成分,产品上标注“关节劳损、骨质增生”等医疗术语,在祛痛贴产品上标注“非遗保护产品”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在全国近百家店铺统一标识“聂麟郊膏药老店”构成事实上销售药品(膏药)的行为,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0)赵兵辉:《身份不明标准缺失,非遗衍生品竟成“狗皮膏药”》,《南方日报》2015年6月9日第B01版。

针对这一“假药”判定,其他相关主体反应不一。该项非遗的认定部门河南省文化厅非遗保护中心持模糊态度,表示“如果是非遗项目的话,应该不是假药”。(31)环球网:《河南一非遗项目被认定为假药》,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9CaKrnJLmjj,访问日期: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会商会秘书长指出,“并没有规定说保健用品不能含有中药成分”,这种认定将对全行业带来毁灭性打击,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及类似生产企业对此判定均“不予认同”。(32)赵兵辉:《身份不明标准缺失,非遗衍生品竟成“狗皮膏药”》,《南方日报》2015年6月9日第B01版。而该项非遗传承人聂树信之女聂海南毅然将河南省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18号批复。

在此次假药事件中,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四方主体对非遗产品的性质界定和管理持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发了“非遗”变“假药”的争议,揭示了当前我国关于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工作尚存在一些制度性漏洞。

四、标准指引、制度保障——传统医药类非遗的保护路径

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强调了制度对于文化资本转型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文化资本在日常生活中,同金钱及物质财富等经济资本一样,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是只有在获得制度合法性认可和市场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文化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即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型”。(33)张小敏:《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民族医药文化转型的关键因素》,《社会发展研究》2017年第3期。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合理的正式制度体系对于文化资本现代性发展的重要意义,布迪厄的“文化资本”泛指任何与文化及文化活动有关的有形或无形资产,(34)张小敏:《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民族医药文化转型的关键因素》。传统医药类非遗作为有关生命和疾病的认知和实践体系,也应属于文化资本范畴。因此可以说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传统医药实现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传统医药非遗保护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目的是基于《非遗法》附则第四十四条的精神和原则之上,与医药领域的相关保护标准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传统医药保护工作更加有序地进行。

倡导非遗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在我国并非一个新兴理念。早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开展之初,民俗学家乌丙安就从推进非遗保护工作合理有序进行的角度,要求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35)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规程》,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论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第10-20页。另有多位学者,如高小康(36)高小康:《“红线”:非遗保护观念的确定性》,《文化遗产》2013年第3期。、徐艺乙(37)徐艺乙:《非遗申报和保护都须规范》,《世界遗产》2013年第3期。、陈金文(38)陈金文:《“非遗”保护应更加规范有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3月5日第BO5版。、柏喜贵和王通(39)柏贵喜、王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标准体系建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确立非遗保护工作标准的必要性。王霄冰、胡玉福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体系的建立》一文中指出,在当前现代化、商业化背景下,非遗保护工作亟需在不偏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201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的基础上,制定各类行动规则和保护标准,以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关系,平衡参与其中的各方利益,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作者尤其强调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平等协商原则和“互动”“尊重”理念。(40)王霄冰、胡玉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体系的建立》,《文化遗产》2017年第5期。

2018年3月23日,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了我国首个传统医药类非遗团体标准——《古本易筋经十二势导引法技术规范》。但这是针对具体项目操作的规范,并不能指导传统医药的市场化、现代性发展。有鉴于此,以下拟从资源保护及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分析传统医药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路径。

1.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合理的分类标准。非遗资源的搜集与妥善完整的保存是非遗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利用元数据进行描述,以数字化技术为依托对非遗资源进行储存和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现代科学技术赋予非遗保护的新手段。我国传统医药资源内容丰富,类别庞杂。据统计,中药资源种类有12807种,中医方剂约有九万余种,(41)王伟杰:《中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这对于合理的分类整理工作无疑是极大的挑战。并且,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医药无文字记载,依靠师徒制口耳相传模式以延续技艺,当前部分传统医药面临传承人老化、传承断裂局面。利用现代数字化技术记录,可将诊疗技艺作直观性、立体化的长久保存。数据库强大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也可将大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转化为数字资源,进行有效管理。(42)宋俊华、王明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文化遗产》2015年第6期。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中医药学语言系统语义网络框架》及《中医药文献元数据》两大国际标准,为中医药资源提供了通用的描述元素。建立传统医药类非遗数据库,亦可采用这一套元数据,对资源进行定性分类。

具体而言,传统医药类非遗资源分类标准的建立,首先要在尊重传统医药多重属性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全面性、科学性原则建立一级分类。可借鉴现有分类体系中的合理部分,对各一级分类进行详细的特性描述以便后续细分。其次要依据实践性和统一性原则。分类标准体系的建立不仅为了规范非遗名录,更在于能系统地指导非遗项目申报、评选、审定等工作开展。通过规范国家级及下属各级非遗采用统一分类标准体系,能有效避免各地项目归属不一、下级项目向上申报时无法定类的问题。在分类方法上可使用多层级和多线性分类并行模式,多层级是指从横向上对一级项目进行逐步细化的方法,而多线性是以项目属性为标准对传统医药类资源进行合并的方法。运用这种模式能改善当前分类中非遗项目多以复合型项目存在的情形,给予每一个单一项目以清晰定位。

2.建立有针对性的多元保护标准。合理清晰的资源分类体系有助于明确项目的性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坚持尊重差异性的原则,建立分类保护标准,能够切实地开展针对性保护,提高保护效率。由前述表1可知,在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中,从医学文化类别出发可分为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两大类。在地理环境、民族文化、生活习惯等的影响下,各民族的诊疗方法、用药技艺和药材制作等各有特色。以同为药浴的藏医药浴和瑶族药浴为例。藏医药浴疗法是“基于藏医核心理论五源学说及三因素理论,结合藏医药理学基础理论及‘味性化味’理论”(43)才华加、拉毛加等:《藏医药浴疗法的研究概况》,《民族医药中国民间疗法》2020年第10期。,以青藏高原的动植物、矿物和部分“南药”为基本药物,采用天然温泉浴、水浴、熏蒸浴等方法。而贵州从江县内的瑶浴则主要是庞桶浴,将采集的新鲜草药,如半枫荷、钩藤等捆成小把,放入大口锅中煎煮,然后将药液趁热倒入庞桶中,进行洗浴。生活于亚热带湿热山区的瑶族居民深信,“外感寒邪之症,可通过热浴温熙之功化解。病后人体的反应呈衰减的趋势之亏,也可借助浴用药物的辅佐补足”。(44)洪宗国:《瑶医药浴的治疗与保健作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第1期。可见,因自然生态、思维观念的不同,两地间的药浴存在显著差异。这需要坚持多样性原则,从各民族医药所遵循的理论内涵出发,结合其实践操作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标准。此外,在传统医药类非遗的诊疗实践中的诸多操作技艺,如推拿、点穴疗法,药物炮制、传统制剂方法,亦要求摒弃同质化的保护模式,建立兼具多元化和协同性的保护体系。

3.建立高效协作的操作标准。标准即为共识,是社会、群体为推动事件发展实现最佳秩序而达成的共识。标准的制订是多主体不断互动讨论、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当前,传统医药类非遗在进入市场流通,实现现代性转型过程中,面临着管理主体间因标准不一而造成的过控或失控现象。同时,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出现了“政府主导过度,民间(社会)参与不足或文化持有者主体性身份不明,甚至主体性失语等问题”,(45)柏贵喜、王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标准体系构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对非遗项目的发展,及传承人的利益都造成了损害。因此,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首先要在充分尊重传统医药自身特点基础上,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由文化部门牵头,邀请其他各主体参与并建言献策,保证各部门和社会行业接受到同样的信息内容,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其次应秉持不越界、不干涉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互相尊重彼此的立场,建立能反映各参与主体共同利益需求的标准。最终依照“标准先行”原则以指导实践,促进传统医药类非遗保护工作更加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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