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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长性企业成长路径借鉴与政策启示

2021-01-02文|夏

企业文化 2021年32期
关键词:发明人商业化机构

文|夏 婧

从历史发展来看,发达国家依托高等学校研发高新科学技术,实现许多重大科技突破,带动着国民经济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美国相比,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对于企业而言,科学技术是发展的源动力,企业通过研发技术实现产业增值,但大多数企业对科学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力不足。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浪潮的兴起,为大学学者(包括教授、研究员、博士生等)或学术组织设立科技企业使自身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创业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的基础,而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通过大学学者技术创业创建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持续的技术研发能力,5~10 年能够实现高速成长,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和发展,因而对美国高成长性企业成长路径的研究也由此具有了重要意义。

一、美国高成长性企业的成长路径

高成长性企业是以大学技术成果为基础成立的创业公司,美国高成长性企业的创建和发展离不开支持和服务。大学技术创业服务办公室,包括技术许可办公室,在支持教师技术创业过程中做了更多的服务,为了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意识,对大学的研究者和创业者进行培训;帮助企业寻找顾客和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教授、研究生,为培育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和解决问题;帮助企业寻找投资者和产业合作伙伴,向初创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实验室和创业场地,并负责支撑公司日常运行和技术服务。

(一)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怎样的技术进行创业

通过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公司时,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在选择科研团队的成果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科研团队研发出的技术在现有的企业中,没有或者很少有购买或者使用的企业;②该技术申请了专利,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③专利技术属于成熟技术,能够进行产业化,从而能够降低创业公司成果的风险;④技术发明人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参与创业活动,成立科技公司;⑤已经拥有或能够组建一个经验丰富、干劲十足的科技研发管理团队。

(二)高成长性企业的成长过程

所谓高成长性企业是大学学者(包括教授、研究员、博士生等)或学术组织设立科技企业使自身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创业活动,美国的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和服务。首先,大学学者的技术概念或创意产生之后向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创业公司方式的成果商业化”申请书阐述技术成果以及未来的应用前景;其次,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项目经理人对该项目进行专业的评估,并与申请人、技术发明人和创业者等一起反复探讨可行性;接着,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员通过培训指导创业团队完成商业计划书的撰写;然后,公司创始人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大学讨论股权分配问题;再次,公司与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讨论科技成果转让条件,并签署转让合同;最后,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开始帮助公司从政府、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得到融资,进入正常发展轨道。

(三)高成长性企业中创业者的作用

创业者是战略的灵魂,他提供思维模式、架构设计、机制设计等。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发明人和创业者,技术发明人和创业者必须在创业公司全职工作,大学教员必须辞职才能参与创业公司的工作;研究生要征得导师和学校的同意才能参与创业公司工作;本科生毕业后才能参与创业公司工作。

(四)创业公司的融资渠道

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与发明人共同创立的创业公司,与大学有着密切联系。通过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新创立的公司比较容易从大学、政府、风险投资机构那里获得融资。公司刚成立时,有些创业公司还可以向大学申请贷款,在获取了其他投资方的投资或者自身产生利润后,再归还这笔贷款。这对创业公司非常重要,由于通常创业公司在成立之初,往往难以获取急需的投资而夭折。大学对创业公司在初创阶段的贷款支持,大大提高了创业公司在初创阶段的生存率。

二、美国高成长性企业的成长路径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关于技术创业的立法工作

法制法规是一个国家各项制度行之有效的保障。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利益分配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迄今,各地方政府自行颁布的各项制度,有40 多部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相互之间有冲突,缺乏合理性,而美国法律体系相对更细致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监督以及有效的激励体系,使科技成果转化得到法律保障。我国应该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有利于管理和规范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促进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大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为开展技术创业活动服务。

(二)我国大学要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技术创业服务机构

美国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办公室承担了大学技术创业活动的工作,它是大学技术能够成功商业化的关键,也是推动高成长性企业创建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大学技术创业服务办公室应培养专业的有项目管理经理和创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在支持高成长性企业成长的过程中,这类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研发技术和评估技术价值的能力,协助甚至参与科研团队进行后期技术开发和商业化,扶持建立创业公司,从而保障了大学技术创业服务机构的运转。因此,美国大学完善的运行机制,保障技术创业能够顺利开展,从而提供大学技术的商业化率。而我国大学的技术商业化办公室运作效率低、专业型人才不足,没有专业的管理运营团队,研究成果在商业化过程中容易遇到管理障碍而使得技术进入“死亡之谷”,滞留在实验室。由于其大学研究资金多来自于政府,其研究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服务,不应过多地考虑盈利。为了支持高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我国大学应建立一个技术商业化组织,能够独立和高效运行,有能力将大学科研成果转移到市场。

(三)收入的分配政策

美国大学对大学、院系及研究人员三方对技术所有权的权益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技术的所有权和技术收入分配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保证了三方应得的利益。美国大学技术创业服务办公室在技术创业服务收入分配机制方面一般采用“固定比例制”。这种分配制度就是发明人按照固定一个比例分配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净收入,大学、院系和发明人三方各得1/3,所以又被称为“三三三制”。这样避免了大学、院系和发明人三方对技术的所有权和利益的纠纷,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研究人员对于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我国大学应直接将股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发明人。按照这种方式,有利于激发发明人参与成果商业化的积极性,明确界定技术所有权和确立合理的商业化收入的分配政策,可以进一步激发大学技术创业的积极性。

(四)完善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渠道

大量资金的投入能够保证技术创业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美国不仅有企业和风险资金的大量投入,还有国家基金的扶植、各类研究基金会。而我国技术创新起步较晚,缺失相对完善的投融资渠道,因为国家经济实力不如发达国家,对技术开发、技术创业投入的资金较少。因此,为了使我国学术创业活动更加活跃,我国应打开融资渠道。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加强技术创业资金投入;其次规范和加强引导民间资本在技术商业化中的投资,要效仿美国的做法,给予企业、大学技术创业服务办公室等参加大学技术创业以及大学学者参与民营企业研发的机会,引导民间资本对技术创业领域融资,通过完善各项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业,加大资本投入力度,建立一套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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